一、試附理說明下列各法律之效力:

  (一)受催眠人在催眠狀態中,或酗酒人在泥醉中所為之法律行為。

  (二)18歲之高中生自行購買公車車票,參考書,或自行以父母歷年所給積蓄購買機

     車,做為代步工具。

擬答:(一)我國民法第13條定,未滿7歲之人無行為能力,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有

      限制行為能力,未成年已結婚者,有行為能力。另依民法12條規定,滿20

      歲為成年人。依反面解釋,應解為滿20歲者,有行為能力。再就民法75條

      觀之,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;雖非無行為能力人,而其意思表示,係

     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。

      故設諾該受催眠人或泥醉人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,其行為本當有效,但依民

      法75條後段,受催眠或泥醉狀態應可認為係無意識,故其行為無效。

   (二)依前段所述,年滿18歲應為限制行為能力人。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

      受意思表示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,或依其身分年齡

      ,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。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人人之允許,所定

      之契約,需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,始生效力。

      故,購買公車車票,參考書等,依生活經驗,當為高中生日常生活所必需,應

      屬有效。

      至諾衡量高中生交通工具之選擇,除了前述之公車外,尚有計程車,捷運等多

      樣選擇,機車非其日常生活所必需,該機車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定,嗣其法定

      代理人承認後,始生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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