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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為了救火,甲鳴笛開著消防車,在時速50公里的道路上,以100公里時速趕往火場,途中闖紅燈撞死了正在橫越馬路的路人乙。試問甲的開車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嗎? 

擬答:(1)刑法上判斷因果關係的學說共有(a)條件說,(b)原因說,(c)

     相當因果關係說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其中條件說指,對於具體結果之發生,不能想像其不存在的所有條  

          件,均為造成結果之條件,倘若其一行為或事實,可想像其不存在,  

          而具體結果仍舊可能發生,則該行為或事實即非造成結果之條件。

        原因說指,應就多數行為或事實中,分別其與結果之發生有重要關係

     者,以之為結果發生之原因,其他居於次要關係者,以之為單純之條

     件,如是將原因與條件區別觀察。

     相當因果關係說,主張凡發生結果之條件,必須與結果有相當之關

     係,換言之,依吾人智慧經驗為客觀的觀察,認為在一般情形下,有

     同一條件,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,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

     件,亦即發生結果之原因,反之,若在一般情形下,有此條件存在,

     而依客觀的觀察,認為不必然皆發生此一結果,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

     當,亦即無相當之因果關係,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。

   (2)綜上述定義觀之,就條件說而言,若沒有甲闖紅燈之動作,乙自然

     不會被撞死,其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待言。就相當因果關係而

     言,以時速100公里,闖紅燈的狀態下,均會對當時正在橫越馬路

     者,造成生命危險,其間的因果關係至為明顯,非偶然的事實。

     故不管從哪一說,甲的開車行為是乙死之原因,無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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