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為了救火,甲鳴笛開著消防車,在時速50公里的道路上,以100公里時速趕往火場,途中闖紅燈撞死了正在橫越馬路的路人乙。試問甲的開車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嗎?
擬答:(1)刑法上判斷因果關係的學說共有(a)條件說,(b)原因說,(c)
相當因果關係說。
其中條件說指,對於具體結果之發生,不能想像其不存在的所有條
件,均為造成結果之條件,倘若其一行為或事實,可想像其不存在,
而具體結果仍舊可能發生,則該行為或事實即非造成結果之條件。
原因說指,應就多數行為或事實中,分別其與結果之發生有重要關係
者,以之為結果發生之原因,其他居於次要關係者,以之為單純之條
件,如是將原因與條件區別觀察。
相當因果關係說,主張凡發生結果之條件,必須與結果有相當之關
係,換言之,依吾人智慧經驗為客觀的觀察,認為在一般情形下,有
同一條件,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,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
件,亦即發生結果之原因,反之,若在一般情形下,有此條件存在,
而依客觀的觀察,認為不必然皆發生此一結果,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
當,亦即無相當之因果關係,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。
(2)綜上述定義觀之,就條件說而言,若沒有甲闖紅燈之動作,乙自然
不會被撞死,其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待言。就相當因果關係而
言,以時速100公里,闖紅燈的狀態下,均會對當時正在橫越馬路
者,造成生命危險,其間的因果關係至為明顯,非偶然的事實。
故不管從哪一說,甲的開車行為是乙死之原因,無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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